
导读:你好,乐意为你解答:温馨提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单方宴请不得超15桌 我市出台《石狮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弘扬文明风尚,遏制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
你好,乐意为你解答:
温馨提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单方宴请不得超15桌
我市出台《石狮市厉行节约文明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弘扬文明风尚,遏制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铺张浪费现象,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婚礼非亲戚不得宴请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举办婚庆事宜时应坚持从严、从简、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单方举办婚宴,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5桌(每桌不超10人),婚嫁双方联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5桌(每桌不超10人);不得在新闻媒体做广告或庆贺;婚礼用车不得超过5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子女举办婚礼,原则上不邀请非亲戚关系的人员参加,也不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举办的婚礼。不得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
举办婚礼要报批。市四套班子成员分别报班子主要领导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主要领导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科级干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其他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7个工作日前填写《石狮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举办婚礼报告表》,说明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
举办婚庆事宜应主动移风易俗、推动社会风气的好转,提倡婚宴准时开宴。
原则上不得参加非亲庆贺
按《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在营业场所举行的生日、乔迁、升学、升迁、参军、就业、开业等庆贺事宜的宴请。
丧事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的规定。市四套班子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不得以班子或领导职务名义参加治丧机构;如因工作关系确需参加的,应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送市委办,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除分管或挂钩联系的单位人员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去世的,市四套班子领导(含非领导职务)一般不赠送花圈;不得以市四套班子及其办公室名义赠送花圈,如因工作需要的,按第一款程序报批。
喜庆不准动用公务用车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举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准动用公务用车。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本规定;各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可以。觉员干部和任何人一样都是同志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活动都是平等的关系,可以参加同事子女的婚礼。中国***党员,简称中共党员、***员或党员,分为中国***正式党员和中国***预备(候补)党员,是指按照《中国***章程》规定的入党条件和程序被批准加入中国***的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违法。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村干部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以的。
领导可以代表单位参加老干部的告别仪式,而且这属于公事,可以使用公车的。
干部逝世后应该本着从简的原则,由逝者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协助家属亲友进行办理。
花圈提倡集体署名,以单位名义送的花圈要注意控制数量。
一、党员干部婚宴相关规定
1、《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2、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相关内容为: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3、《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二、公职人员婚宴标准
1、婚宴最多不得超过30桌
作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7月25日,省纪委通过官方网站三湘风纪网,向社会各界征求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意见和建议。
2、车队规模不超过八辆
除了对宴请类别和人数做出限制,三湘风纪网公布的《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
通常挽联贴在花圈上,上联在右边,下联在左边。挽联有上下句融会贯通的意思,所以顺序千万不能弄错。
比如花圈上面的挽联上句都是写一些表达对某某人的悼念,然后写上逝者的名字。挽联下句就写某某人与逝者生前的关系,然后写上赠送花圈者的名字。这两个上下句不要写错顺序,或者贴错顺序。以免被别人读起来造成误会。
写挽联的一些小贴士:
1、称谓,称谓指的是赠送花圈的人与逝者的关系。所以称谓就可以按照亲属关系、朋友、同事、师生关系等等即可。
2、写署名的时候,一种是个人署名,一种是集体署名。个人署名可以写长子某某某敬挽。集体署名可以写单位名即可。
3、挽联的书写采取白底黑字的形式,字体工整统一就行了。注意下联在书写的时候要比上联低一两个字,切记!
具体事例如图
灵堂门联示范:
1、父亡选用:
难忘手泽,永忆天伦
继承遗志,克颂先芬
2、母亡选用:
难忘淑德,永记慈恩
春晖未报,秋雨添愁
3、灵堂通用:
音容已杳,德泽犹存
精神不死,风范永存
灵魂驾鹤去,正气乘风来
良操美德千秋在,高节亮风万古存
以下情况就知道了。
基本案情
李某,党员,某县主管文教卫生工作副县长。孙某,党员,县教育局局长。谢某,党员,县财政局局长。肖某,党员,县审计局局长。
2016年12月,孙某请示李某,表示所在单位想宴请谢某和肖某,感谢财政局、审计局给予教育局的关照,李某同意。于是孙某在某宾馆餐厅公款消费3000元宴请了李某、肖某、谢某。
处理建议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四人的党纪责任。
同时,谢某、肖某还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谢某、肖某上述两种违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依据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李某、孙某、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
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相关规定及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比如:《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
在本案中,李某、孙某作为分管副县长、教育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孙某是直接责任者,李某负有领导责任,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李某、孙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长、审计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二人均构成违纪,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谢某、肖某的党纪责任。
谢某、肖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均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一是指在公务和非公务交往过程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如果接受的是与本人无公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无论是什么标准、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就构成此违纪行为)。二是情节较重,这是构成本违纪行为的必要条件。如果情节较轻,则不构成本违纪行为。对此,《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均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
在本案中, 谢某、肖某作为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符合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四要件构成的规定,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二人的党纪责任。同时,谢某、肖某均构成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二人上述的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以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此外,宴请消费的3000元公款,应由宴请者和接受宴请人员个人承担,即由李某、孙某、谢某、肖某四人共同承担。依据《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责令退赔县教育局。
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区分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纪行为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违纪行为的界限问题。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主体的不同,前者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后者只包括接受宴请等活动安排的人员。二是款项的性质不同,前者只能是公款,后者包括公款和私款。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管理和使用。后者既侵犯廉洁自律规范,又侵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强调的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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