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企业给40名员工每人奖励一辆车,这样的奖励机制对公司有何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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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企业给40名员工每人奖励一辆车,这样的奖励机制对公司有何好处?
导读:近日,山东乐陵一企业的40名优秀员工每人领到一辆高级轿车,据了解这40辆车总价值约1,500万元。这40名获奖的员工中,近1/3是80后,据该企业总经理曹建邦介绍,这些汽车只是年终奖的一部分。还有年终奖金及其他奖品,网友看到很羡慕,纷纷表示

近日,山东乐陵一企业的40名优秀员工每人领到一辆高级轿车,据了解这40辆车总价值约1,500万元。这40名获奖的员工中,近1/3是80后,据该企业总经理曹建邦介绍,这些汽车只是年终奖的一部分。还有年终奖金及其他奖品,网友看到很羡慕,纷纷表示又是别人家的老板。这些员工拿着汽车钥匙十分激动。

这样的奖励机制会让员工更加有归属感。阿云曾说过,员工离职无非就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钱没有到位,第2个是心委屈了,而企业这样的奖励机制会让员工的付出有收获。现在很多企业为了提高效益,经常对员工压榨和剥削,不仅苛扣员工的工资,而且根本就不会发任何的年终奖,这也是导致员工经常离职跳槽的原因,而企业的这种做法,更能留住那些优秀的员工。

企业的奖励机制为鼓励员工更加上进努力。现在很多企业吃大锅饭,不管你是勤奋还是偷懒,不管你是有成果还是没成果,最终拿的钱都是一样的,这也会打击很多人的积极性在职场中变得更加的懒散和不认真,让那些优秀的员工得到应有的奖励,这样才会激发更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企业效益,也希望企业一定要舍得付出,才会有更多的收获。

企业的奖励机制会吸引更多的人才。我们都知道一个福利好的企业才会有更多的人来应聘,一个经常克扣员工工资的企业是留不住那些优秀人才的,如果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奖励机制,会吸引更多的人才,也会让企业拥有更多的新鲜血液,这样的企业在未来才会有更好的发展,才能在市场上取得新的突破。

不管什么情况,员工是直接责任人,老板和公司是间接责任人,员工肯定脱不了干系,损失是一定的。老板是车主,又是给公司办事,公司应该主动承担责任,然后对员工实行内部处理,或罚款、或开除。

问题:老板让员工开老板的车去送文件,路上把别人的车撞了,员工要赔钱吗?

您好,我是胡蝶律师。我来回答您的问题。

我是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谈一下您提的这个综合性问题。

首先,从交通事故来分析。

机动车发生佳通事故,就应当先由交强险承保公司在 交强险部分 分项内进行赔偿。

双方均为机动车的,不足部分依照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认定的 过错比例 来进行赔偿。

现在您的交强险已经不足以赔付对方,如果有三者责任险的,应该由事故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承保商业险保险公司依照商业险合同进行赔偿。

以上情况都不足以赔付对方,且 驾驶员与车辆所有权人非同一人 ,就需要分析驾驶员与车主的关系了。

其次,从雇佣关系来分析

那么,在交强险已经不足以支付的时候,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那么对方的损失由是需要雇主(也就是单位)来进行赔偿的。

我是胡蝶律师,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哟~期待你的关注~

你好:员工开车前有没有吸毒、有没有饮酒、有没有驾驶证,有没有违法驾驶、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车有没有买保险,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完全可以给保险公司打电话,请保险公司来了解情况,情况属实保险公司是给理赔的,如是一个交抢险那么员工是要补足修理费用的,不知对你有帮助否,还有问题可以私聊悠。

我不是律师,我只能说下自己的想法

首先不说员工是否理赔的事。定损三万多的,车险都不够,说明老板很抠,这个公司不知道你待下去。

其次如果说你是老板或公司的司机,我觉得你个人应该要承担大多数责任。因为作为一名司机,你连自己公司或老板私人车的保险情况都不清楚,说明你工作失职。因为每份工作都是有自己职责和约束,不能因为自己个人的原因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就全部由公司买单,这是不合理。

最后如果你在公司的职责不是司机,那么责任由公司买单。公司对你个人定位本来就不是司机,在没有弄清楚你的开车技能的情况下要求你去开车送文件,属于公司决策问题。同时你本来的职责就不是司机,你能给公司做非职责范围的事,属于受委托的情况,这个责任就需要公司来承担。

希望能给到你帮助

不需要,公务

跟是谁的车无关,跟是谁的责任有关。

不要赔钱,但是也要看一下现场什么情况而论,

这个看老板的为人和处事方式了,员工不是私自开车外出,为老板办事而发生的事情!我是老板的立场,我出钱,员工负责处理就好了!

车险赔车险该赔的 剩下的自己和老板协商

有保险公司,只要员工不是喝酒开车。

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是老板叫你开车送员工回家,那么,你这应该是奉老板之命因公出车。期间车被撞坏了,这个责任的承担应该如下分配:

一、乘车的员工不应该承担其责任;

二、撞坏车的责任由老板和开车人共同承担。双方先协商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老板,把没有交保险的车给员工看,员工不知情,可以去工商举报吗?这个问题老板有错在先,明知道没有交保险的情况下,把车给员工开,我认为你可以去工商举报。没出问题。还好,如果出了问题,事情可就大了。

每年妇女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节日福利活动都是“稳固军心”的重要时机,尤其在面临各公司福利之间的对比压力时,一份好的节日福利方案将可以提高员工对公司的自豪感、认同感,从而最大程度地由经费转化为团队管理及文化价值。

常见的福利方案有:红包、统一礼品与员工自选兑换。其中从执行难度、激励效果综合来看,表现比较好的是员工自选兑换礼品的方案。

员工自选兑换礼品的方案为什么比较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与人事管理水平呢?

通常员工自选礼品的方案流程是这样的:人事福利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档价格的礼品档位,每档都包含日用、家电、粮油米面、节日通货等各类礼品,企业为员工匹配档位后,员工就可以在该档位范围内挑选任意礼品兑换,采购、发放、兑换、物流全流程线上交互,便利高效。

这一福利模式的核心理念,在于把选择礼品的主动权交给了员工,让每位员工都能按自己的当下需求选择。正如统一自上而下的管理方法早已不适用于如今员工个性化发展的工作常态,员工福利发放模式也应体现人本管理思想,只有从满足员工个体需求的角度出发,才能精准发挥激励效果。

那么其他方案为啥评分不及员工自选兑换方案呢?

先说红包方案,其实中小额现金福利所能产生的激励效果有限,不能体现公司的管理水平。且奖金收入同样属于个人收入,在明年将实施的合并计税方法中,将可能提高员工个人所得税缴费及税务核算难度。

其次是统一礼品方案,虽然实物礼品使得一笔数字货币变得可视化、实体化。且大型企业在大批量采购福利礼品时多数能获得较优惠的折扣,但礼品的搬运、派发将是一段消耗HR不少精力的重复性工作,即使是派发礼品点券也同样需要员工另行支出交通成本;且礼品集中派发将难以兼顾假期或异地办公的员工。

对中小微型企业而言,采购量较少则礼品派发相较简单,但也意味着往往无法获得较大的折扣,变相提高了节日福利方案的成本。以及与员工自选方案一对比就能发现,统一发放礼品完全不能满足员工的当下需求。

关于公司给雇员配车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代扣代缴问题,下面分别讲述。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要区分股东雇员与非股东雇员。

(一)公司为股东性质的雇员配车(发票抬头为个人)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消费性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从上述条文中可明显看出:贵公司为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二)公司为非股东雇员配车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购车时,可先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年限分月按雇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或营销费用等,贷记应付工资。贵公司不能对该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另外从汽车的所有权角度看,因发票抬头为个人,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汽车不属于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贵公司为雇员个人配备车辆,无论是否为股东雇员,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非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前文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此处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的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上述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的个税政策同样要适用于内资企业。

据此,贵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5年24万元)并入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想达到不缴个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的目的,应该在外购车辆时在发票抬头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旧期满后,个人按残值率(5%)购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