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1)外卖的骑手为卖东西的那一方把商品送到指定的地点给买东西的那一方从而来换取相应的一个相应的报酬换,这也就是说骑手是与相关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关系的。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第三方的其他人员产生了纠纷和纠纷的,这个责任应该是由该员工
法律分析:(1)外卖的骑手为卖东西的那一方把商品送到指定的地点给买东西的那一方从而来换取相应的一个相应的报酬换,这也就是说骑手是与相关的用人单位存在着雇佣关系的。
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第三方的其他人员产生了纠纷和纠纷的,这个责任应该是由该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因此,不管这个外卖骑手是在一个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这个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都应该负担起这个外卖骑手的一个相关的赔偿责任。
(2)外卖骑手如果是在送餐的一个过程里面发生了的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是工伤。
员工如果在上下班的时间里面如果发生了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交通事故,基本上可以被认定是属于工伤的一个性质,也就是说,如果外卖骑手是受雇于人的,就是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一个雇佣关系,那么这个外卖员在送餐的这个过程就应该是属于外卖员是在工作的时间里面进行自己应做的工作,也就是说外卖骑手是在工作的期间受到伤害的,因此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
(3)送外卖的那个骑手和点餐的人员是没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卖的骑手、点餐的人员和该外卖骑手所在的用人单位是有相互有联系的一个三方关系。因此,如果送外卖的起售为点餐的人员送相关的外卖的时候出现了交通事故,如果是主要责任不属于员工本人的事故,那么就应该有员工所在的用人单位来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大兴安岭新林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卖公司雇佣外卖骑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依据规定,应由公司对骑手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安全教育、提示、管理义务,应对骑手承担赔偿责任。骑手作为完全民事能力人在送餐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保护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该过错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骑手与公司分别依据各自过程程度分别承担1责任。
补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法律分析:可以辞职。属于老板承担责任,如员工负主责以上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失; 依法应当由老板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觉得是要负担责任的,平台雇佣了骑手,那么骑手也算是平台的员工。那么就应该承担连带的责任
因为我们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之前是在发生在浙江的一起事故,外卖骑手在行驶的路上不小心撞倒了一个人,这人受伤住院后,被认定是八级伤残,而事故发生之后,外卖员,平台和受伤者三人之间一直就赔偿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其中外卖员认为自己撞倒人,也是因为平台的配送时间有要求,自己为了赶时间才发生了这个事故;而平台则认为虽然是配送过程发生的,但是主要原因是外卖员存在违反交通规定而导致的,跟公司关系不大;而受伤者认为,平台和外卖员都有责任。
最后受伤者也是把他们双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16万元。
法院审理的结果也是判定了事故的责任方,其中配送平台给外卖员购买了个人责任保险,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平台和外卖员之间是属于雇佣的关系,外卖员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和平台一起承担责任,最后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赔付受伤者7万余元,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连带赔偿老王2万余元。
所以即使平台外卖员没有和平台签订什么纸质的合同,但是其实质都是和平台有雇佣的关系,所以发生事故后都是要承担责任的。也温馨提示骑手,不要因为时间紧急就违反交通道路安全,这样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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