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补贴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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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补贴会计分录,第1张

疫情防控补贴会计分录
导读:疫情防控补贴会计分录如下:1、企业获得政府的疫情防控补贴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2、企业给员工发放疫情防控补贴时:借:管理费用等(根据使用部门确定相关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疫情防控补贴的

疫情防控补贴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获得政府的疫情防控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给员工发放疫情防控补贴时: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使用部门确定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疫情防控补贴的会计分录,企业应在收到补贴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在发放补贴时,根据使用部门,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疫情防控补贴。

由于受疫情影响,很多企业复工时,除了给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物品,也会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助。那么疫情期间企业给员工发放补助怎么做会计分录来跟随深空网一同了解下吧!

疫情期间给员工发放补助如何做账

因疫情影响企业给员工发放补助,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疫情期间企业给员工发放补助的案例分析

1、疫情期间,A企业统一向每位员工发放300元现金,共计12万元。作为疫情期间的现金补助。请问,公司财务如何做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2、疫情期间,B企业派一批员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并且企业给予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每位员工发放补贴,一共15万元。请问,公司会计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新肺补助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知识拓展:疫情期间公司给员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疫情期间企业给员工购买口罩怎么做账

举例说明:C企业购买了1元口罩,增值税发票为10000,增值税额为1300,请问会计应当如何做账

借:管理费用——劳保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银行存款11300

疫情期间企业的员工补贴,根据员工所属部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相关会计科目中。具体会计处理是企业在确认并下发员工补贴时,可以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然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

其中“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支出,“销售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制造费用”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疫情期间员工补助可以根据员工所属的部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制造费用”等会计科目中。具体会计处理是企业在确认员工补助时,借记“管理费用——福利费”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企业在下发员工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然后根据补助的形式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其中企业以非资金形式下发员工补助时,应当注意下发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一、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口罩费用,会计将其计入“职工福利费”是否正确?

误区一:

疫情期间,公司复工时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统一购买的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范畴。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应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误区二:

疫情期间,我们购买了一批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灾区,由于购买口罩的时候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抵扣增值税,因此对外捐赠的时候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虽然是属于公益性捐赠,但是增值税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当然特殊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比如: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参考: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误区三:

疫情期间,我们上班了,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我们给上班的员工发放口罩补贴,让员工自己购买,这部分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以该项名义向职工的发放的各项口罩补贴等,均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误区四:

疫情期间,我们是一家经销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的公司,由于仓库保管人员责任,最近导致库房中大量口罩丢失,这部分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并不需要转出。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非正常损失是正列举的,只有2种原因造成的6种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因此你公司被盗引起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参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误区五:

疫情期间,我们生产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口罩由于问题原因报废,这部分损失会计人员可以直接计入损失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无需任何资料备存备查。

纠正:以上理解是错误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相关资料由企业备存备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哪些费用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公司买口罩的费用,会计应如何做账?

1公司买了口罩配发给职工上班时候佩戴使用。建议计入劳动保护费。

借:管理费用等-劳动保护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公司也买不到口罩,每人每月发200块钱,让员工自行购买口罩上班。建议计入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公司买了一批口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给武汉相关机构和医院。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没有买到口罩等物资,直接捐赠现金。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银行存款

1、疫情企业收到临时性的政府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

2、疫情企业发放员工临时性补贴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疫情企业收到或发放临时性补贴时,可以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或“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核算。其中“递延收益”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需要

“在疫情期间需要发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员工远程办公,餐补、交通费是否正常发放

目前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由于员工系在家办公,不会产生交通及在外就餐的费用,因此无需发放餐补和交通费。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和广东人社厅的相关规定,餐补和交通费补贴,都属于员工的工资的一部分,原则上仍应向员工正常发放。因此,餐补和交通费补贴是否需要正常发放,需要根据公司发放餐补和交通费补贴的实际情况,为每月固定发放还是根据发生情况报销发放。

法律依据:

按照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期间休息的员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也就是:延迟复工期间,不去上班,工资照平常上班标准发放。

疫情期间给员工的补助会计分录为:

1、疫情期间企业确认员工的补助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企业下发员工的补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或: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疫情期间企业确认员工的补助时,可以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处理,而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员工的补助时,需要视同销售并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外购的货物用于员工补助时则无需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