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此次华为的裁员事件愈演愈烈,显然是被裁员工的弱势地位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尤其是身处职场环境中的人群,很容易产生代入感,因此才会在短时间爆发声讨华为的舆论浪潮,但经过短短几天的发酵,事态的严重程度已经明显上升,身处舆论漩涡的华为如果轻易选择出面
此次华为的裁员事件愈演愈烈,显然是被裁员工的弱势地位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尤其是身处职场环境中的人群,很容易产生代入感,因此才会在短时间爆发声讨华为的舆论浪潮,但经过短短几天的发酵,事态的严重程度已经明显上升,身处舆论漩涡的华为如果轻易选择出面道歉,虽然有可能会暂时的平息民怨,但对于整件事情的解决毫无益处,甚至会对公司未来的员工管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选择道歉也无可厚非。
当然,华为裁员和网易裁员虽然都跟员工利益相关,但两件事情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网易是在得知员工罹患重病不想承担后续的风险,才会想方设法的用最小代价挤走员工,而华为裁掉的员工则拿到了理想的赔偿金,至于遭到长达251天的拘禁则可能另有隐情,如果华为选择出面道歉,就坐实了和网易一样采用卑劣手段对待员工。
众所周知,华为在美国遭到了一系列的不公正待遇,在当前这个局势为妙的关键时期,不可能为了员工被裁所引发纠纷的单一事件,而做出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举动,况且负责公共关系的华为高管也坦言还有很多内情没有公布出来,甚至存在出现反转的可能,如此一来就说明华为裁员事件可能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作为吃瓜群众还是应该耐心等待而不是盲目的站队。
考虑到当前的国际形势错综复杂,而华为作为5G技术的领跑者,势必会受到各方势力的阻挠甚至强势干预,此次裁员事件的持续发酵,已经远远偏离了原有的跑道,这也充分说明整个事件存在很多不为人知的内情,因此华为的任何举措都会被无限放大,此时选择按照程序办事无疑是明智之举,即便背负强硬和冷漠的骂名也无可奈何。
华为一新员工,刚到华为工作时,写了一封“万言书”给任正非,详细点评了华为当时的经营发展战略问题,任正非批复:“此人如果有精神病,建议送医院治疗;如果没有,建议辞退。”
看到这样的事情,你是怎么想的?有人说,年轻人有胆量,是好事啊,企业需要这样打破传统的人!有人说,这新人也太不自量力,他凭何来点评华为的战略问题?有人说,任正非的回复好有趣!每一种看法,都代表不同的角度,那么,我们从企业层面来看,为什么要辞退这样的员工?身为职场新人的你,有没有犯上面的错误?
作为一名新员工,你对企业的理解有多少?对于它的历史、文化、未来的发展方向有没有了解?有没有亲身参与过?一切都没有的情况下,那么,你给的建议是从何而来?是从网上东拼西凑的新闻而来?还是从自己的感觉判断而来?还是在学校学了几年的经济学,一眼就能看穿问题本质的这种能力而来?
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就不存在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了,任何企业只要雇佣了你,就可以躺着安心睡大觉了。
这也是部分刚大学毕业的职场新人容易产生的一个心理:浮躁、急于求成、眼高手低,自认为自己学富五车,看问题一眼看透本质,对于企业的各种制度指指点点、意见多多。
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都是基于当下的经济形势而走,必然有着自己独特的经历、历史和文化,就连任正非也只能是基于华为的过去、现在,而对于未来进行发展规划,但未来实际会如何,我想,谁也不敢保证!
那么,你一个从未参与公司发展的职场新人,最重要的不是盲目的渴望一飞冲天,而是要脚踏实地的从基层做起,当你的才华匹配的上你的野心时,机会自然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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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
华为事件是指,在新劳动法实施前,也就是从2007年9月底开始,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通讯设备制造商——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出请辞自愿离职。
对于此事的根本原因在于,近十年来的快速发展,员工人数已达到7万余人,积累了一些问题,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派遣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需要重新规范。
而这样一个人,却带着华为数千人辞职,这是要搞对立吗?1996年的时候,华为已经走了十个年头,在通信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陪着华为的老员工,身价也都翻了几倍,员工兜里也都装满了钱,问题也就来了。
但正是这一次废除工号的第三次大辞职运动,让华为完成了对公司“沉淀员工”的激活,华为的奋斗者文化得以传承。这就是华为史上轰动的7000人大辞职事件,废除了原有象征身份的工号制度,001号也不再是任正非的专属号码。
在文章中,任正非的原话是这样的——“如果美国这个没有本土5G网络制造商的国家仍不信任华为,不允许华为在美国大规模安装设备,(华为)可以将整个华为5G平台许可给任何有兴趣的美国公司,以完全独立于华为开展5G的制造、安装、运营。”任正非进一步详细解释称,“(第一)可以向美国企业转让5G所有的技术和工艺秘密,帮助美国建立起5G的产业来,这样中、美、欧形成一个三角平衡体系;(第二)美国可以修改5G平台,以满足自身的安全要求。而且他们可以改掉软件代码,从而保障美国的信息安全。”
其实,这已经不是华为第一次公开提出这样的提议了,此前在接受英国《经济学人》采访时任正非就曾表示,有意向西方公司出售华为的5G技术,目的是制造一个能在5G上与华为竞争的对手。综合以上看来,华为向美国以及西方国家出售5G技术并不是一个草率的口头决定,而是经过了系统的论证和深思熟虑的。
华为并不是一家大方的企业,2017年春节期间,华为就因为离职员工侵犯了其公司知识产权进行了铁腕维权,把6名旧部送进了监狱,这些年华为对其他企业发起的侵权诉讼也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华为对其创新和知识产品是非常重视的。那为什么这次华为会做出如此反常的决策呢?
这是华为的一次策略性的表态,通过这样“破釜沉舟”式的表态来证明华为并无意收集美国及至西方国家的国家安全信息,以此来反证华为设备的安全性。你看,我连底层代码都可以给你开放,你们还有什么好担心的?而可以肯定的是,双方最终肯定不会达成协议,要么就是美国识破华为的“阳谋”不肯接招,要么就是华为开出一个非常高、高到美国不可能接受的价码。
2019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将华为及其68家子公司列入美国的出口管制清单,不得向美国公司购买零部件和服务。
2020年5月15 日,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区发布公告,要求采用美国技术和设备生产出的芯片,必须先经过美国批准才能出售给华为。
是不是很熟悉,时间间隔刚好是一年,美国商务部接连修改产品规则和出口规则。
请各位记住,华为并不是第一家被美国这样搞事情的公司。
美国把自己的法律当成了武器,抓外国企业的高管当人质,以各种各样的罪名打压外国企业,帮扶自己的企业获得优势,一手挥舞着大棒,一手糖衣炮弹。
2014年,美国通用电气170亿美元收购法国巨头阿尔斯通的核心能源部门,直到近些年,法国阿尔斯通原高管皮耶写了一本书《美国陷阱》,事情的原委才浮出水面,皮耶坦言:昨日是我,今天是华为。
首先是2002年前后的时候,美国通用电气和法国阿尔斯通争抢订单不断,在阿尔斯通击败通用电气取得埃及、印尼、沙特的40亿的订单后,通用方面就开始指责阿尔斯通行贿并且请了律师团,同时美国政府也开始动手。
2013年4月,阿尔斯通副总裁皮耶在美国纽约肯尼迪机场下机被美国司法部人员逮捕。这时候给大家解释一下美国的法律,尤其是“长臂管辖”,任何外国人员只要用美国的邮件来通信、使用美国银行进行交易转账,就是说即使用了美国的牙签捅了人,违法了,美国能管辖你,就问你霸不霸道。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被抓的罪名不然跟皮耶不一样,但是从中可以看见美国长臂管辖的影子。
后面,美国方面对皮耶威逼利诱,要他认罪,认完罪,还是被关了250天,同时出来以后被软禁了3年,这一点是皮耶自己说的。
因为欧洲国家用的能源是很单一(这里你也明白老毛子的处境),所以阿尔斯通经营也有些困难,这时候通用电气抛出橄榄枝打算收购阿尔斯通能源板块,美国政府开始收买阿尔斯通内部高管,游说法国政府(德国西门子等公司竞争),于是这家公司就这样没了。
为什么没有,要知道阿尔斯通在能源(水电设备、核电站、环境控制)专利数差不多有一万多个,全部转到了通用那边,同时原来的员工大换血,法国人才意识错了。可是已经晚了,工业巨头已经被肢解了。
最近中国的高铁传来好消息,拿下了塞尔维亚的订单,法国人马上表示,请带我们上车,要给钱投资,法国总统马克龙同时也开始对美国企业谷歌等等进行调查,立场开始往东方倒。
不仅如此,01年欧洲空客公司击败了了美国的波音,拿下沙特订单,随后又放弃了这个60亿美元的订单,后背就是有美国技术手段窃听和司法部的威胁。
不仅仅如此,日本的东芝,在第一次产业转移,在半导体行业造就了东芝、松下、尼康等巨头,当时的日本在半导体方面掌握了材料和光刻技术,美国坐立不安。
还有巴西的造船厂,也是被美国盯上。
华为方面毕竟有那么多的前车,现在我我是比较担心孟晚舟的。
2020年美国的制裁,华为似乎能够安全,但是孟晚舟是美国的突破口,一点被引渡到美国,皮耶是样本,直接被送进监狱,跟杀人犯待在一起。
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涌现出很多国际知名企业,就比如华为就让很多人感到骄傲和自豪。从去年开始,华为因为自身的5G技术,遭到美国的打压之后,华为就一直是我们所关注的焦点。近日华为又曝出了宁愿赔偿十亿元的违约金,也要坚持辞退七千名员工的事情。不过在弄清楚事情原委后,很多网友对于华为的做法纷纷点赞。
我们都知道,在美国的各种封锁和打压之后,华为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自主研发芯片以及系统方面,都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因此现在正是华为发展最重要的时期。所以华为突然提出要辞退七千名员工时,很多人都对于华为的举动感到不解。如此大量的辞退员工,不仅仅会让华为的发展受到影响,而且还要赔付大额的违约金。而面对网友们的质疑,华为方面表示,即便是要面临着巨额违约金的赔偿,华为也会坚持这么做,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华为有更好的发展。
原来,华为要辞退的这七千人,都是一些对工作没有上进心,每天在公司混日子的人,这样的人存在公司,不仅不能给公司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反而会在公司散发各种负面能量。面对这样的员工,任何一家企业都会做出和华为一样的决定吧?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公司解雇辞退开除员工裁员有哪些相同和不同 解雇、辞退、开除员工有共同的特点,即使是用人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也有些许的不同之处。解雇、辞退两者根本区别不大,也可以理解为同义。而开除则是具有惩罚、处分的性质,而且要记入劳动档案中,对个人今后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较严重的影响。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期间和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应提前30天通知员工,既不允许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就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情况出现,也不允许没有任何正当法定理由,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行为。这种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样适用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支付1个月工资外,还应支付按工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企业因经营不善裁员,是《劳动法》允许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裁员程序。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寻求帮助,这是比较方便的方式。对于仲裁机构所做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进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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