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搜员工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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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权搜员工包吗,第1张

公司有权搜员工包吗
导读:公司无权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搜查员工的包。即使是公安机关也要有搜查令才可以进行搜查。在机场、车站也是通过设备进行检查,有怀疑的时候才会要求持有人打开包裹。侵犯个人隐私算什么罪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不能直接定罪

公司无权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搜查员工的包。即使是公安机关也要有搜查令才可以进行搜查。在机场、车站也是通过设备进行检查,有怀疑的时候才会要求持有人打开包裹。

侵犯个人隐私算什么罪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国家并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不能直接定罪,但是如果因为侵犯隐私的行为构成了其他罪名,比如侮辱罪诽谤罪等,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或者请求公安机关立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一)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二)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三)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四)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五)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六)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七)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八)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九)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十)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十一)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对于隐私权,只有合法的隐私才会依法受到保护。如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作为权利人,是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自己的精神因此受到巨大痛苦的,还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需要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来进行判断。精神损失是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时主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问题一:员工礼物,公司送员工礼物选哪种礼物好 员工福利应该不但有特色有创意,还需要更多地考虑其实用功能。比如说柴米油盐等等,这个很普通。家居生活用品。比如说床品四件套啊。夏天时候的夏被,凉席啊等等。

我建议给员工发福利可以送床品四件套。因为床品四件套都有很精美的包装,这样送给员工更显档次,四件套又实用。员工会很喜欢的。如果是一些零零散散的东西,员工虽然拿了,但也不一定领情的。

“和居网”上有很多优质四件套,搭配精美包装礼顶。质量好价格便宜,员工开心,一举多得。

问题二:送员工礼品要送些什么好? 我是不赞成送那些电子产品,我觉得可以送一些健康的东西,比如土特产礼品,像桥头村野生蜂蜜礼品,干姜礼品之类的既能美容养颜,而且又是健康绿色食品。送这些员工肯定很高兴。

问题三:公司要送员工礼品,送什么好? 可以送购物卡哦,想健康一点就送天天果园的果实卡,可以买天天果园上的东西,比较实际。

问题四:公司送什么礼品给员工好? 在公司上班的员工很少关注自己的健康,作为老板的应该要关心下员工的健康啊,他们才能和你一起打江山啊,要就送一点和别人不一样的,比如土特产啊 ,像桥头村原生态土特产礼品,最重要的是绿色,环保。都是农民伯伯种的,比那些在超市里买的产品味道要好一些。

问题五:公司送员工什么生日礼物合适 十块钱真不好买,现在物价这么贵,我们公司一年以上的老员工送水竹,蛮好看的,还有意义。一年以内的员工什么都不送,我觉得这种挺好。你是希望大家推荐礼品店吗?最好说你所在的城市。

10块太少了,还想买有意义的,生日一年一次,建议你们公司提高标准,20元也能比10元好买呀,不然去批发市场看看吧。

PS: 有些城市一束花也就10块,也很好

问题六:员工过生日送什么礼物好 送一些大方实用的礼物,(楼主也没说明是男性还是女性)我就简单说下

要是男生的话,你可以送一些商务名片夹,或者办公摆件、打火机、香水、钢笔等。

女性的话,就送丝巾、花茶、香水、等。

另外你也可以根据收礼人的爱好、习惯、性格来选择礼物。

其实重要的还是不送什么,而是怎么送,一要老板亲自送,老板亲自送10元的礼物,可以达到100元的效果;二是我觉得你们可以在你们公司的墙上设置一个员工生日榜,比如写上,本月过生日的同事名单,然后写一些祝您生日快乐,下面贴一下大家的照片,我觉得就很好。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那个还行,不过不要被骗了!谢谢

问题七:送员工什么礼物有意义 员工的礼物就去大豫文化定制就好了,丝巾或者包包什么的,真丝的也很上档次

问题八:员工送什么礼物给老板最合适 送什么你们可以根据他(她)的喜好,爱好,或者缺什么来,

送植物,花,画,烟酒茶,首饰,十字绣,陶瓷类,购物卡,当地的土特产都可以

这里我要说的是,不能送什么

给你们提个醒,信者自信,不信就当笑话看。。多了解毕竟没坏处。

1、不能送钟表。有人说不能送钟,因为钟是终的谐音,给人送钟,就等于盼着人死。而手表也属于钟科,你看多少贪官是因为戴上行贿者的名牌手表而落马,甚至断送生命的呀?!

2、不能送鞋鞋是邪的谐音。故此,凡给人送鞋(不包括送给亲属的情形),就等于给人送了去邪气,故此,很有可能不久就会与对方失去了联系或友谊。

3、不能送伞伞是散的谐音,故此,伞不能作为礼品送人(不包括雨中送伞的情形),若好朋友之间将伞作为礼物相送,将意味着日后必将分手或离散。

4、不能送梨和李子梨和李子是离的谐音,送人这两样水果将意味着日后有分离的危险!

5、不能送蜡烛蜡烛是祭祀亡人用的,故此,不能作为礼物送人。

6、不能送布娃娃布娃娃属于小人,久放家中容易招回邪灵,给家里带来不安。

7、不能送人来历不明的石头石头也属于容易招邪灵附着其上的东西,有些看似观赏石,但是上面可能附着邪灵,送给朋友反而不吉利。

以上7点是笔者通过观察与实践多年的经验总结,内中有很多都已应验,故此,提醒大家谨慎为妙。

吉祥与灾祸往往通过我们不经意的行为而提前表露,任何事物的结局都有苗头可以查询,就看你用不用心,细不细心了!

祝大家趋吉避凶,万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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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九:送员工什么生日礼物行呢?求建议 公司还是很人性化的,想到送员工生日礼物,我男朋友公司也会送些礼物,有蛋糕券什么的,不过到现在我们还没人去用,看样子也不是所有人都喜欢蛋糕啊,要不就送他们ndawzd纪念册的抵用券呗?因为我听说最近很多人都拿这个作为生日或者结婚纪念日礼物,你用这个抵用券,大家可以做出自己合适的纪念册,每次拿起来看还会记得是当初公司送的,多有纪念价值

问题十:得了一个优秀员工,用这个钱给员工买什么礼物好, 送给他们的礼物,其实办公用品桌面装饰品其实非常非常受欢迎。

像钢笔、笔记本(日记本)、日历等等,价格都非常合理,而且还适合用。

现在很多创意网站、店铺,都可以把礼品和收礼人具体情况相结合,

比如:钢笔可以刻上他的名字、祝福的话噢!感觉你对他有一定的情感,所以用一些定制的礼品会更加特别!

当然是侵权行为。 你可以告你公司的。 下面是有关案例。 每到下班时间,百利道百货大楼员工通道内的扩音器里就会反复播放这样的话语:“请主动将包打开,以配合安保工作。”观看通道墙壁上的“员工须知”,上面醒目地写着“员工离开商场时要主动打开书包接受检查”等字样。员工们陆续打卡后走到大门口时,大多会将自己的书包打开。站在旁边的保安员向包内看一下,员工就可以通过了。而对一些带着大书包且没有主动打开的员工,保安人员则会将其拦住,让员工将书包打开,检查一番后才会放行。 日前,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几名大楼员工说,对于公司这样的决定,他们实在是不能够理解和接受。前一段时间,公司也曾经要求员工下班时打开书包接受检查,但在多数员工的强烈反对下,只实施了两天就结束了。谁知 12月 5日一早,一楼主管向大伙宣布,公司将再次实施下班查包的规定。如果员工不主动打开书包,楼层主管有权将包打开进行检查。员工们都说自己是出于无奈才接受这样的检查。 对于“查包”一事,百利道百货大楼的副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司之所以制定查包的制度,主要是接到多名销售商的投诉,他们存在商场内的货物屡屡丢失。此前公司在执行这项规定时,就曾遭到很多员工的反对,甚至还发生了一些纠纷。针对这样的情况,公司领导层向中层领导宣布这项决定时,特别指出只是要求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坚决不允许强行查包和保安员翻看员工书包的现象发生。估计是楼层领导在向员工传达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保安员在实际检查中也不应该拦截员工以及和员工的书包接触。该副总经理还表示,员工是否接受开包检查,完全是自愿的,公司不会因为员工不接受这样的检查就对员工进行处理或辞退他。至于“员工须知”上要求员工“主动打开自己的书包”等字样,他们会马上更改为“自愿打开”。 商家在员工下班时“查包”的行为百货大楼并不是第一家,该种事件也屡见不鲜,有的是“强行”,有的是“自愿”,那么员工“自愿”打开书包接受检查商家是否就可以免责呢? ■查包“自愿”之说不能成立 周雅君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商场的“查包”行为,首先,他认为,这种行为是名为自愿实为强迫,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就业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特别是售货员技术含量不高,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因此,在领导与员工之间,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广大员工之所以屈服于领导所谓自愿的“查包”要求,是因为他们不想失去这份得来不易的工作。在不“自愿”查包有可能失去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违心地“自愿”,这种并非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明为自愿,实为强迫!其次,假设真的有人偷拿商品,那么,这种人不会超过全体员工的百分之一,否则,百货大楼恐怕早已被偷光了。而作为领导无法查处偷拿商品之人,说明其无能、不称职。同时上述事实也说明,百货大楼百分之九十九的员工是好人,是奉公守法的。“查包”是对这些人的侮辱!以领导之无能,不但不自责,反而侮辱百分之九十九的员工,在无能的同时又失德!其三,人的尊严至高无上,理应受到尊重。一个不尊重员工人格的人,绝对管理不好一个企业!一个侮辱员工人格的人,必然将企业带向破产。因为,人格侮辱在人们心中点燃的屈辱之火、愤怒之火,足以让任何一个企业毁灭!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 38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它包含对人的品德的尊重。“查包”行为所表达的是对员工品德的怀疑和践踏。因此,是违法的,必须立即纠正。且人身权利 是人的基本权利,不能买卖,也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非依法不得限制和剥夺。所谓“自愿”之说不能成立。 另外,党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和民心所向。社会和谐首先必须做到劳、资关系和谐,否则就是一句空话。当今时代,调解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工会体制,使其独立并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已成当务之急! ■百货大楼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张永民律师认为,百货大楼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他说,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权利。其次,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讲明其立法原则和宗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但百货大楼却以内部制度规定:下班时要检查职工的书包,这种规定是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是对员工搜查的非法要求,也是严重侵犯职工人格尊严的。检查员工的书包,实质上就是搜查的一种形式,而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只能经过法定程序并且由特定机关进行,因此百货大楼的内部规定是无效的。 检查员工书包,还会侵犯员工的隐私权。员工书包放什么属于个人的事情,也可能有不便他人知晓的隐私物品,那么强制查包就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 另外,张律师也认为,百货大楼名为自愿实为强制。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的隶属、管理关系决定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目前的就业形势使得这种不平等性更加突出。这也导致了百货大楼员工接受查包是不自愿的,但却以“自愿”的形式表现出来。 ■公民携带的物品是人身体的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 苏汪洋律师认为该规定存在违法性。同时他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检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会有权制止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和对职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等违法行为;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工会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或者支持受害的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该超市规定,职工打开自身携带的物品接受保安人员检查是违法行为。 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是肯定的。公民携带的物品附属于人身权,是人身体的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商场作为用人单位不具有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职权,同时也未经法律程序,也没有人大授权。自行规定其员工主动接受检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规定也会对其职工的心理及人身尊严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该行为不被制止,并被其他用人单位加以推广,将使我国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人身权得不到任何保障。 所以,该事件应予以禁止,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也是中央对全社会的要求。 ■百货大楼的“查包”行为并不违法 国占开律师对商场“查包”的行为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单位的工作性质、工作条件决定了该单位的管理方式,超市或商场行业在自己的管理方式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单位为了维持正常的经营,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超市职工如何进行管理的专门规定。 首先,百货大楼的查包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我们每一个人参加工作都要接受一定的约束,服从该单位的管理,百货大楼的这种管理方式应该是很早之前就有了,职工到百货大楼参加工作时,应该知道获得这份工作要接受这样的管理方式,职工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更何况百货大楼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根据这种隶属关系在不违背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管理并不违法。 其次,百货大楼的管理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百货大楼采取这种管理方式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每天到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都是在固定的地点、固定的时间,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包内有隐私不愿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比如:在上班时就将包进行寄存不带进工作场所等,既然明知道进行检查还带进工作场所,说明该包内已经没有什么隐私可言了。 再有,百货大楼的管理也没有侵犯员工的人格权。应该明确一点,百货大楼的检查没有推定某一个人是小偷,这种检查是针对不特定多人进行的,每一个相关人在下班时都要接受检查,不是怀疑某人或某些人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被检查者在接受检查时人格尊严没有受到贬低,谈不上对其人格权的侵犯。 不过,百货大楼的管理虽然并不违法,但其所采用的方式并不是现代企业的先进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这种管理方式也会逐渐消失。 ■商场“查包”行为严重侵权 代炤兴律师认为,商场对员工“查包”的行为,是一个不应当出现并且十分严重的问题。“但该种现象在众多商场和超市中其实并不少见,”代炤兴说,“查包”事件暴露和反映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商场严重的侵权问题,另一个是职工本身自我权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或者无奈,但这两个问题又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 商场的侵权表现在商场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实施这种行为,因为对公民的搜查只有在公民涉嫌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才能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特定对象行使此项权力,商场则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对公民实施此种行为。其严重性则表现在:首先,这是对全部员工实施的广泛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中人格权利。其次,该行为的严重性还在于商场预先就把自己基于信任基础而聘用的员工全部假设为盗窃自己财物的小偷。它还不同于以往商场或超市搜查顾客的情况,因为其没有任何针对性。 还有一点可能也是引发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点,就是商场通过告示或者广播提示员工自动配合检查,是否可以说商场就没有侵权呢?其实,员工这种自愿是形式上的自愿,而不是发自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受到就业等众多因素影响而做出的无奈之举,所以员工这种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配合不能构成商场行为合法的理由。 ■“查包”是明显侵犯员工最基本人权的行为 杨仲凯律师说,企业与员工是密切相关的,在现今社会中有劳动关系的地方,就有企业和员工,然而由于企业的优势地位,经常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百货大楼对员工“查包”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事例之一。 百货大楼在下班时对员工进行“查包”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是严重侵害了员工的“人格权”。百货大楼要求“查包”,员工不同意还要强行查,这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严重侵害,员工可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明确规定员工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当今世界各国对保护人权都非常重视,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犯员工最基本人权的行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是对人权保护挑战,这种侵害是不会被法律允许的。同时,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也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是聘用关系,但仅限于在双方劳务上,而在其他方面应该是相互尊重、互相平等的;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对员工的不信任、不尊重。 当然,在“查包”甚至搜身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国家对某些特种行业做出的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需要是可以进行搜查的。 另外,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明确约定可以对员工进行“查包”,在没有侵害员工的人身权利的范围内是可以的,因为,如果是双方自愿,就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在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百货大楼对员工进行“查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百货大楼在没有事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突然对员工进行“查包”则是损害员工的人格权。综上所述,百货大楼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员工可以对其进行诉讼或用其他的一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说起生日礼物,大家心里应该都是喜滋滋的,但是说到公司送的员工生日礼物呢?想必有些职场人会露出尴尬的笑容……比如,有位不爱吃甜食的单身妹纸,生日的时候收到了他们公司送给她的员工生日礼物:某品牌的蛋糕兑换券。她最后把公司发的蛋糕兑换券送给了一个朋友,这个朋友家里三代同堂,这样的家庭才勉强吃掉一个蛋糕。

吃生日蛋糕,对于很多人来说是生日的一种仪式感(当然也有不爱吃甜食的人,他们生日的时候可能会吃面和其他喜欢的美食)。以前物质条件不像现在那么优越,买蛋糕只想着可以吃鲜奶油、大颗草莓和巧克力!而现在条件太好,眼睛看见的是蛋糕,满脑子反射出来的是高热量、反式脂肪和卡路里。

即使吃生日蛋糕,也是只吃一点点图个仪式感,而不会大块大块吃很多。在这样的环境里,公司要还是硬给过生日的员工发蛋糕兑换券,那真的是给员工添尴尬了,我想很多员工表面没说,但心里是抗拒的。

那员工生日礼物不送蛋糕兑换券了,换点别的。有些企业就送了保温杯。关于公司发的生日礼物,以下是一位职场人的记忆:2017年企业效益一般——不保温保温杯一只,2018年效益不错——某某品牌保温杯一只,2019年效益翻倍——定制养生礼盒(内涵保温杯)……以至于做内部生日调研提问“最期待的礼物是什么”时,好像不填保温杯也不知道写什么了……

但是员工生日不送蛋糕,送什么呢?在实操层面上,要让HR了解每位员工的喜好和需求,恐怕只有员工人数非常非常少的企业才可能做到,对于绝大部分企业的HR来说,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啊。

其实,HR在挑选员工生日礼物时可以换个思路:可以考虑转变下员工生日礼物的发放形式,选择送生日礼品套餐给员工,这样的套餐提供很多生日礼物可供员工自己兑换,从蛋糕券、零食到生活用品、小家电、家纺等等,员工可选的范围是很大的,而且员工使用起来也非常方便,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就可以便捷兑换自己喜欢的礼品,快递免费配送到家。在员工生日的时候送上这样的生日礼品套餐,能够满足不同员工的不同需求和喜好,在确保员工满意的情况下,也为HR省了很多事儿。

你好!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对员工包吃包住。

包吃包住是公司许可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本公司提供食宿;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提供,则属于违法行为。

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该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