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女性退休年龄到底是 50 还是 55?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1974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国发 [ 1978 ] 104 号 ) 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女性退休年龄到底是 50 还是 55?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先后出台过多个规定:
1974 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 国发 [ 1978 ] 104 号 ) 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1995 年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若干意见》 ( 劳部发[1995]309 号 ) 的通知第 75 条: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 ( 技术 ) 岗位,或由原干部 ( 技术 ) 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的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1999)10 号 ] 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 1999 ] 8 号 } 均规定: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2001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 " 法定退休年龄 " 涵义的复函》 ( 劳社厅函 [ 2001 ] 125 号 ) 规定: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2001 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经贸企改 [ 2001 ] 230 号 ) 规定:
二、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打破传统的 " 干部 " 和 " 工人 " 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
也就是说按照最新版的要求,女职工退休年龄不再按女工人、女干部身份进行区分,而是按岗位区分,管理岗按 55 退休,非管理岗 50 退休!
那如何区分女职工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呢?
根据各地的规定来看,女职工退休时是管理岗位还是非管理岗位主要由企业确定:
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 2022 年执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单位的岗位目录,确定女职工所从事岗位的性质。
女职工从事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过签订岗位变动协议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合法有效形式确定,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岗位性质信息。
四川省:
根据《四川省劳动厅印发 < 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 的通知》 ( 川劳办〔1996〕19 号 ) 第五条 47 项规定,工人岗位、干部岗位的划分由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合同岗位界定模糊或劳动合同丢失的,可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承诺其工作岗位情况。若承诺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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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如何确认女职工退休年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标准,可能与人社部门存在差异,加之部分女职工认为自身应属于 " 管理人员 ",有意愿继续工作至 55 周岁退休。
由于此类争议涉及的女职工往往在本单位工龄较长、工资水平较高,一旦被认定违法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金数额颇为可观,这进一步提升了女职工提起仲裁、诉讼主张赔偿金动力。
所以在实务中,HR 和企业可以通过以下 3 种方式,明确女职工岗位性质和退休年龄,提前避免劳动纠纷。
一、明确岗位性质
劳动合同是人社部门以及法院认定员工岗位性质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岗位性质是否属于管理人员。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的岗位性质发生变化的,建议用人单位还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后的岗位及岗位性质,例如劳动合同变更书、岗位协议等。
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岗位管理办法等制度作为认定岗位性质的依据,但此类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
二、核查员工异议
用人单位在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前,需要审慎确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仅依据自身用工管理角度判断员工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还需要听取员工的异议。
如女职工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 55 周岁,则单位需要对此进行核实。
单位需要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员工情况是否属于年满 50 周岁退休的情形。
如女职工对此未提出异议,则单位应当要求女职工向单位提交书面退休申请,一方面作为女职工对退休年龄为 50 周岁认可的证据,另一方面在为女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对于 " 非管理岗 " 女职工年满 50 周岁退休的,人社部门也要求提交其本人的退休申请。
题主想问的是,企业女员工退休,如何认定管理岗位和工人岗位吧?
其实完整不用焦虑,由于企业退休中女职工,普通来说是默许工人岗位的,也就是说,女职工50岁,社保系统自动停保,自动以为曾经到达了退休年龄。
假如是管理岗位,想要继续交纳社保的话,需求由个人申请,才干恢复开通,继续交纳社保。
下面为您深度解析:
一、退休年龄问题
依据规则,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
所以,有些人想要早退休,有些人想要晚退休,就产生了相似题主的问题。
特别是随着社保政策的变化,延迟退休的担忧,有很多企业女干部,也希望早点退休,不要赶上延迟退休才好。
二、岗位如何认定?
女职工退休时岗位认定主要有三种:干部岗位,工人岗位,还有一种是专业技术岗位。
那么这些岗位是如何认定呢?
普通来说是以档案记载来认定身份。
但是实践工作中,如今普通以退休前从事的实践工作来认定。
这个各地有各地的认定方法。
比方说广东省企业职工,管理技术岗位退休年龄是55岁,以劳动合同商定为准;在现有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就以如今的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以后,依照工人身份认定退休年龄。
山东省的认定方法为:干部身份但是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5年以上的,退休时依照工人身份退休,即50岁能够退休。
也就是说,山东的规则是,假如女干部想要依照工人退休的话,需求提早5年变卦工作岗位,在工人岗位上工作满5年就能够提早退休了。
详细的认定,则是由企业来停止。
三、重点总结
关于企业女员工来说,不像机关事业单位那样,有明白的干部身份或者工人身份。
通常来说,社保系统默许为女职工都是50岁退休的。
所以,假如是想要提早退休的,就50岁依据社保系统办理退休即可。
假如想要继续交纳社保,那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后继续交纳。
TIPS:依据测算,假如是最低基数缴费的话,延长缴费五年,还真是不如提早退休五年划算。
法律主观:
退休 :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 工龄 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的。
法律客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女员工到了50周岁,合同自然终止,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以上,可以办理退休,如果缴费不足15年,合同自然终止,公司没有义务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本人把养老保险转移到户口所在地,补缴后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扩展资料:
社保转移申请资料: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社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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