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怎么做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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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怎么做帐务处理,第1张

自产商品无偿赠送他人怎么做帐务处理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行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行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 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达促销目的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的,会计人员应怎么做账?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产产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销售额如何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一、把自产产品赠送他人的账务处理是: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实物捐赠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而且以实物捐赠并非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企业的经营常态,而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所以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按捐出产品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产品账面价值余额,贷记“产成品”等科目。企业将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就是说,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对捐赠的实物,不论是自产还是外购的,均不作为销售处理。

将自产乙产品无偿赠送的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2680

贷:库存商品-乙产品2000(按账面价值)

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随货赠送"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会计分录

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或将自产的商品进行无偿赠送的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算,具体怎么做账?

企业用自产的商品进行无偿赠送时的会计分录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商品,无偿向他人赠送时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在确认收入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是什么?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等以外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企业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企业应将该科目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企业的自产商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道: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是需要征收增值税的。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最终由消费者进行承担,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样品、职工奖励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会计处理如下: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关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库存商品”。《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明确: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对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企业将自产自用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按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借记“在建工程”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举例如下:某企业2007年2月8日,辅助生产车间为本企业一专项工程(尚未完工)特制一台专用机床,经核实其实际生产成本为32万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32000

      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32000。

      会计人员自查2月份账证资料发现,2月份生产成本中所耗外购材料等扣除项目金额占整个生产成本比例为65%,采购材料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视同销售,工程成本少计销项税额5984元[32000×(1+10%)×17%]。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在计算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0160元[32000×(1+10%)-32000-5984×(7%+3%)]。应补企业所得税额85853元(260160×33%)。有关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59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98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98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41888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17952

      借:所得税费用8585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85853。

      企业自制产品被福利部门领用,举例如下:2007年3月,将成本价20万元的特制低度薯类白酒1万千克发放给职工(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计提增值税34万元,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274000

      贷:产成品——薯类白酒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40000。

      会计人员自查时发现,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虽视同销售进行了会计处理,但计税销售额错误,企业错按成本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错用按成本价计提消费税。正确的计算如下:组成计税价格=200000×(1+10%)÷(1-20%)=275000(元);应补增值税=200000×(1+10%)÷(1-20%)×17%-34000=12750(元);应补消费税=200000×(1+10%)÷(1-20%)×20%+10000×2×05-40000=25000(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将自己的产品送给客户,这样的行为可以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人员应如何编制具体的会计分录?

赠送库存商品给客户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什么是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管理费用是什么?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