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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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账务处理是什么?
导读: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一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相关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做账?当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相关会计情况如下:1、企业购进商品时,有关分录: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

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一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相关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如何做账?

当企业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相关会计情况如下:

1、企业购进商品时,有关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企业使用所购商品时,相关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外购的商品用于赠送客户的会计分录

1、企业购进商品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购进商品赠送给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是为了防止公司少缴税金这种规定只强调税务的问题,所以一般不会强调公司帐面是否确认收入,所以帐面把应交税金和转出的库存商品统统放在相关科目(无偿捐赠在营业外支出),一般不单独确认收入

(一)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对外捐赠如果不符合允许税前扣除的条款,则还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捐赠的是消费税纳税产品,则应交税金中还要增加应交的消费税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二)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把外购的产品作为福利,无偿发放给职工,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那样做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就是说这部分外购货物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如果一般纳税人把自产的货物,作为福利无偿的发放给职工,那样视同销售,要按照计算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还要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属于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