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外卖的工资很高,这些月薪过万的骑手,为什么慢慢的都不愿意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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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外卖的工资很高,这些月薪过万的骑手,为什么慢慢的都不愿意干了?,第1张

外卖的工资很高,这些月薪过万的骑手,为什么慢慢的都不愿意干了?
导读:虽然说现在送外卖,努力点月入过万,但是有很多人不能体会到其中的艰辛!优点1、送外卖,门槛低,对学历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你有一部手机和一台电动两轮车,基本上注册就可以上岗了。2、送外卖,时间自由。送外卖不需要打卡考勤,也没有人刻意地去要求你做

虽然说现在送外卖,努力点月入过万,但是有很多人不能体会到其中的艰辛!

优点

1、送外卖,门槛低,对学历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你有一部手机和一台电动两轮车,基本上注册就可以上岗了。

2、送外卖,时间自由。送外卖不需要打卡考勤,也没有人刻意地去要求你做什么,你想送的时候,就打开APP接单,不想送,就关闭APP,适合追求自由的从业者。

3、送外卖,薪水尚可。比起在工厂上班,只要愿意,薪水8000-10000元/月还是有的,比进厂的薪水相对要高一些。

4送外卖,属于轻资产,基本不需要自己投入资金。比起开店,动不动就投入几万甚至十几万来说,送外卖可以说是无本生意,只要出卖劳动力即可挣钱。

缺点

1送外卖,职业注定没有可持续性。互联网的风口,一般就几年时间,过了这个风口,即便你继续做,可能也不会再挣到钱。

2、送外卖,耗费身体。年轻时还好,中年人普遍身体较差,有时为了赶时间,甚至超负荷工作,长期以来,对身体的损害是巨大的,新闻上经常报导,有外卖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

3、送外卖,挣钱水平很难持续提升。无论你多么熟悉,只能挣到那么多钱,不可能让你大富大贵,挣到的钱只能让你维持温饱,大头让平台拿走了。

4、送外卖,平台只顾抽水,却不履行社会责任,给员工购买的五险一金是基本没有,所以这部分人,未来老的时候命运,和农民工是类似。

结语

要想月入过个万,车轮嗷嗷转千遍。这就是骑手的生活,一天天起早贪黑,风雨无阻,冰天雪地,千赔万谢的认真工作,也不一定换来五星的好评和白领的薪酬,可是饿死爱懒的,穷死无技的他们没有办法,一睁眼就是家庭的生活。

可是现在的骑手已经不同昔日,顾客的不理解,商家的不同情,老板的克扣,已让壮志的骑手心灰意冷,月入过万是自己丧失尊严,冒着生命危险得来的,他们业厌倦了这样的生活,堂堂七尺男儿,他们选择了别的谋生之道。

    山东威海一个大二女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责假期兼职糟心兼职经历,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威海大二女孩假期兼职美团外卖时一位顾客点了一份17元牛肉面,因为小区电梯非业主无法乘坐,顾客强烈要求必须送上来,因为无法进入电梯,女孩爬楼梯送给顾客,然而顾客并不领情还把牛肉面摔到地上并对外卖兼职女孩进行了言语辱骂并对女孩警告短时间内重新买一份牛肉面不然就投诉你等威胁话语,外卖女孩感到十分委屈和心酸同时并无奈向这位顾客赔付了牛肉面钱。

    外卖此事件发出后引来了无数网友热议,美团公司看到新闻后也是对该事件中女孩做出了回应,是这样评价的,女孩在兼职多天里,很专业,很乐观,对每一笔订单尽职尽责,女孩非常勤劳,值得被尊重,同时承担了女孩其订单损失。外卖女孩辛苦,勤劳不容易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从消费者角度进行考虑一下,在规定时间您没有完成订单,没有得到好的服务,外卖员无法送入楼上需要自己下楼去取,送到外卖有事撒汤漏水等等。作为消费者我们是不是也曾经抱怨过。

      无论是外卖员页号还是消费者也好,只希望都能拥有一颗换位思考的心。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宽容,送外卖人员想想消费者是多么饥肠辘辘在等待着餐饮,消费者想想外卖人员在狂风烈日下依然坚持这份工作是多么不容易,多以多站在对方角度,将心比心,也许事情会有不一样结局。无论任何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在努力生活,努力拼搏。

   愿生活中每一个人都能被生活温柔以待。创建和谐,美丽,幸福,有爱和谐大家庭。

劳动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经过一、民主程序主动;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三、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且告知给劳动者本人的;且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严重违纪,并且达不到辞退目的的,则用人单位的辞退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