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营企业在职员工回老家当兵,公司有权单方面解约吗?有相关法律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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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营企业在职员工回老家当兵,公司有权单方面解约吗?有相关法律保护么?
导读: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

按照《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应征入伍的职工,仍应执行上述规定。同时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义务兵优待办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入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也明确指出:“职工应征入伍后,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条款。”

可见,劳动者服兵役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1、带编入伍,给大学毕业生入伍预留岗位;

2、义务兵期间发放基本工资1600元,并缴纳“五险一金”;

3、家属享受员工家属福利待遇;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员工,按所获荣誉等级对表企业优秀员工待遇发放经济补贴;

4、退役后,军龄计入工龄,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龄职工的待遇;参军入伍的员工列入企业人才选拔数据库,作为管理干部后备人才重点培养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 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对在职职工入伍的军人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待遇问题,法律、行政法规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2001年3月5日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第27条规定:“被批准服现役的应政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军人抚恤优先条例》第24条规定:“入伍前是企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当前,我国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入伍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甚至有些单位领导认为职工参军入伍,已经不属于“自己的职工”,可以不给予相应的工资报酬,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愿意继续履行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

特别是一些集体所有制企业,拒绝对在职职工入伍后执行优抚政策,甚至还以所谓“买断工龄”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推了之,这种做法不仅严重伤害了在职职工入伍战士的感情,同时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在职职工入伍后,依法享受劳动保险优抚待遇,不能以种种理由,终止原劳动合同,更不能让正在服役的军人“买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