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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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第1张

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导读: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的商品是视同销售,是要按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

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放的商品是视同销售,是要按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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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商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你是不开票的收入,达到对公账户,想不交税吧!

最常用的办法是收到款的当天,直接把钱再汇到别的私户,这样一进一出不记账就可以了,不过库存会对不上,有很大的税收风险,只要出的主意都有很大的风险,没有万无一失的办法!

自制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该业务分录如下:

一、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所以应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许多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十分丰厚,常常会发放一些产品,这些产品包括自产及外购的产品,那么当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时,具体账务处理是什么?

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以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分录

外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什么是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并且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表示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借方表示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而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还应当按照“工资”、“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1、确认收入:20+2013%=226

借:应付职工薪酬  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贷:库存商品  15 

关于公司自产产品如何确定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关于会计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例乙公司为一家生产彩电的企业,共有职工200名,20×1年2月,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10000元的液晶彩电和外购的每台不舍税价格为1000元的电暖气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公司每名职工。该型号液晶彩电的售价为每台14000元,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了购买电暖气的价款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假定200名职工中170名为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3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分析: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按照成本结转,但要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应当将交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彩电的售价总额=14000×170+14000×30=2380000+420000=2800000(元)

  彩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14000×17%+30×14000×17%=404600+71400=476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2784600

    管理费用             4914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76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27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6000

  实际发放彩电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电暖气的售价总额=170×1000+30×1000=170000+30000=200000(元)

  电暖气的进项税额=170×1000×17%+30×1000×17%=28900+5100=34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198900

    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购买电暖气时,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