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一、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有工伤赔偿吗 1、有工伤赔偿。 2、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一、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有工伤赔偿吗
1、有工伤赔偿。
2、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显然,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由于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也要及时报警,以便更好地维权。
二、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工伤赔偿吗
1、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可以工伤赔偿,两者是完全不同的赔偿的途径,可以兼得。工伤赔偿前提必须要进行,工伤认定当事人提出申请书,然后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其他的材料提交给工伤认定的机构,由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结果意见书,再次要求赔偿。在第三者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者进行人身伤害上的补偿,同时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劳动保险,也就是工伤赔偿。
2、交通事故之后的赔偿是对于受害者的一种补偿,也是对于受害者家属的一种慰藉,通常来讲,在交通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要对于受害者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损害赔偿是在交通事故当中发现了人身损害之后,由负主要责任的一方对于被害者的一种金钱上的补偿,这是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
3、而工伤赔偿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他们的主体是不一样的,请求赔偿的理由和适用平常的条件也是完全不一样的。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也是不同的责任划分,所以在适用上是没有先后顺序可以同时取得的。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之后可以按照一下的步骤,同时向侵权一方请求人身伤害赔偿和向单位一方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有工伤赔偿吗外卖送餐员是否能获得工伤赔偿,往往要先进行认定,工伤认定后才能获得该有的赔偿。外卖送餐员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不肯申请工伤也不肯给任何赔偿,建议你点击在线咨询系统找律师问问。
前题是必需证实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如:劳动合同,工作服,工作证等,我想美团送外卖的工作服应该是有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外卖发生交通事故肯定属于工伤,应向所在地社保局工伤科申报工伤认定,请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四)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在首页申请人处加盖单位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6、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只有收到社保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才属于国家承认的工伤,才具备法律保障,社保局才会安排你做伤残等级鉴定!
如果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你可以向所在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受理审批后他们会指派专业律师为你免费打官司。http://baikebaiducom/view/15563htm
外卖骑手送餐受伤工伤认定。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有劳动关系?
当事人提问。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官司,仲裁胜了,法院一审输了,想咨询一下?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给予解答指导,简要复述如下。
第一,当事人外卖骑手在某平台接单送餐时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政策后,单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其中第1个错误就是。骑手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如果在工商程序中处理劳动关系,最起码处理正确的话最高可以达到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话,二审到中级人民法院就生效。所以两者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理论上完全不同。
第二,劳动仲裁胜诉后,用人单位起诉。骑手在一审程序中处理有很大的失误。整个劳动关系具有三性主体适格性,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在相关证据已经确定的情况下,那么阐明劳动关系的三个特性就非常重要。在这一点上单位的律师做得比较好。骑手这一方基本没有深入的触及到劳动关系的根本特性。这也是败诉的一个原因。
第三,一审败诉后救济的程序。
整个二审的程序主要是看一审的判决有没有错误,一个是事实错误。一个是适用法律是不是错误?再一个是适用证据,是不是有错误?既然你没有新的证据,那么你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在二审你要在充分利用起来,找到一审判决在事实证据法律上的错误或漏洞。是你工作的重点。总感觉你在一审处理得非常没有力度。这种非典型主体的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本来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而且你一审已经败诉了。没有哪个人敢保证你二审会出什么结果。当然你争取就有希望。
法律主观:
外卖骑手因公受伤的,一般是工伤,公司应该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保险赔偿,公司需要赔偿的项目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家庭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委托律师处理。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既然是在送外卖的过程中受的伤,那也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当然是工伤,应该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
因为外卖骑手工作的特殊性,判断外卖骑手是否因为工作受到事故的伤害,应当结合实际证据对外卖骑手,事发当日工作轨迹而进行重点分析。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的特点,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很灵活,打卡上班之后,外卖骑手都是通过自行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到指定地方取餐后进行配送,用户收到订单物品之后配送任务就结束了,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也是随时派送,地点的不同,随时处于变化中。
判定外卖骑手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因为工作原因所受的伤,与外卖骑手是不是打卡上班、是不是接单、是不是处于取餐送餐过程紧密相关联,如果没有接受配送任务,那就无法认定是在此期间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从事工作有关。所以外卖骑手上班的时候一定要打卡上班。一定不要忽略这个的事情。
外卖骑手送外卖过程中受伤,算不算工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属于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该依法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及时报警,那样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力。
外卖骑手一定也要明白,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构以及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机构为统筹地区的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交通伤害事故的,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外卖骑手被称为个体户的现象引发热议。研究显示,全国现在有超过190万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其中隐藏的这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外卖骑手成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那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失去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建议外卖骑手一定要注意下面的4个事项。
1,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合同出现“外包”“合作”“派遣”“承揽”“劳务”等字样。
2,手机、配送工具等最好选择公司统一配备,那样有助于劳动关系的认定。
3,注意收集保存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固定工作时间,考勤的制度,管理的规范,薪酬的制度都是对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有确定的意义。
在众包模式下,“骑手”配送订单的行为是由外卖平台提供居间服务,接单后履行与商户达成的运输服务合同,而不是基于与平台公司的劳动关系完成工作任务。该种模式类似于网约车、代驾驾驶员的自主接单模式,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骑手在配送时如遭遇意外事故,会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骑手”直接受雇于平台或餐饮店的自营模式下,则平台、餐饮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外卖平台或餐饮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有义务为骑手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为他们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还有一种外包模式下的“骑手”,也称之为“代理商骑手”,是指根据外卖平台与第三方代理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将相关的配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执行。这种情况下,代理商负责“骑手”的招聘、工资发放,为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购买工伤保险,在“骑手”遭遇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在这种模式下,平台不为骑手承担任何基于劳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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