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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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第1张

国家机械委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派遣出国实习进修人员工作的暂行办法
导读:第一条 工商企业出国进修实习、培训人员系从工商企业(包括委属研究院、所)选拔,派往国外对口企业(包括研究单位)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第二条 国家机械委系统工商企业应围绕机械工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

第一条 工商企业出国进修实习、培训人员系从工商企业(包括委属研究院、所)选拔,派往国外对口企业(包括研究单位)学习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人员。第二条 国家机械委系统工商企业应围绕机械工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以自产代进口等需要,积极开拓派遣进修人员的各类渠道。第三条 确定派出项目时,可与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一并考虑,综合论证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具有较大技术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重点项目,应按合理分工的原则成组配套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便学成归国集中解决问题。配套人员可同时派出,也可分期分批;可派往同一国家、企业,也可派往不同国家、企业。派出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各申请单位按隶属、归口关系将申请项目报各主管司局审核。每年的十月底前由各司局将计划报对外司汇总、协调后报委领导审批。需中引办资助的项目则报中引办审批。第四条 各类短期出国考察、访问和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派出的实习人员,到国外高等院校留学进修人员,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互派人员,均不纳入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计划。利用与外商达成的经贸合同,把进口成套设备作为筹码,到国外企业搞合作设计,合作制造或学习经营管理的人员,主要应按合同执行。如另有需要,经批准,也可纳入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的派出计划。第五条 实习培训人员的选拔对象主要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并有从事专业生产、科研、设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选拔少数具有中技文化水平和从事专业生产,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具有实践经验,确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要求派出人员身体健康(省、市级医院开具合格证明)并通过中引办指定的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

  派出单位要严格把关,政治审查不仅要重视历史档案,更要重视现实表现。项目批准后,即按要求填写《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委对外司。第六条 派出项目的经费,由派出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即出国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包括基建拨改贷投资)和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如按上述经费渠道安排确有困难,中引办和本委可给予适当资助(包括外汇额度)。资助的范围为出国实习人员的部分国际旅费和国外生活费,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年。第七条 项目批准后,派出单位应积极开展对外联系,注意选择适当的对口实习单位,并争取国外的资助或免去培训费。

  在对外联系中,应要求国外接受单位邀请信中写明前往实习人员的姓名,实习培训期限,内容和方式及国外资助的金额。

  国外邀请信应随同《工商企业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审批表》及经费预算说明(包括国外资助金额,自筹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拟申请国家资助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的百分比)一并报委对外司办理资助金额审批手续。第八条 出国人员的业务准备,由派出单位负责。包括指导制订出国实习培训计划和出国人员签订出国实习“协议书”。

  派出单位必须对出国人员做好外事与保密教育,勉励他们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抵制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为振兴中华努力学习,提高本领。

  派出单位应指定专人与出国人员保持联系,经常给予关心和指导,以利他们学成后按时回国,为四化做出贡献。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国外管理条例见附件5。第—章 总则第二条 国家机械委系统工商企业应围绕机械工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提高机械产品质量,以自产代进口等需要,积极开拓派遣进修人员的各类渠道。第三条 确定派出项目时,可与引进国外人才的项目一并考虑,综合论证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具有较大技术复杂性和综合性的重点项目,应按合理分工的原则成组配套派出实习培训人员,以便学成归国集中解决问题。配套人员可同时派出,也可分期分批;可派往同一国家、企业,也可派往不同国家、企业。派出人员在国外实习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各申请单位按隶属、归口关系将申请项目报各主管司局审核。每年的十月底前由各司局将计划报对外司汇总、协调后报委领导审批。需中引办资助的项目则报中引办审批。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第二章培训对象与选派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第六条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第七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第三章培训内容与方式第八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第四章培训管理第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第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第五章培训经费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能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项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