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职送外卖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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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职送外卖可行吗?,第1张

想离职送外卖可行吗?
导读: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需要你仔细考虑和权衡。首先,你需要明确你的工作需求,既要有足够的收入,也要有足够的时间陪伴你的妻子。其次,你需要考虑市场上的工作机会和你的能力和兴趣。如果你有某些技能或者专业知识,可以考虑在相关领域寻找工作。如果没有

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需要你仔细考虑和权衡。首先,你需要明确你的工作需求,既要有足够的收入,也要有足够的时间陪伴你的妻子。其次,你需要考虑市场上的工作机会和你的能力和兴趣。如果你有某些技能或者专业知识,可以考虑在相关领域寻找工作。如果没有,可以考虑一些比较灵活的工作,比如自由职业、兼职、打零工等。另外,你还可以考虑创业,开一家小店或者做一些小生意。但是,这些都需要你有一定的准备和决心,可能需要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在做出决定之前,你可以先进行一些调查和准备,了解市场上的工作机会和收入水平,同时也可以考虑一些职业培训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另外,你也可以和你的妻子一起商量,看看能否在家里做一些兼职或者自由职业的工作,这样就可以更好地照顾她和家庭了。

总之,在做出决定之前,需要你仔细权衡自己的需求和能力,同时也要做好准备和规划,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很理解您现在的心情!如果现在不知道做什么,不妨让自己休息几天,好好沉淀一下,审视一下之前的不足之处,究竟是自己哪里出了问题。

好好的过滤一下后,再重新的去找一份工作,心要沉淀下来才行。换一份工作,什么都要重新开始,都很难,还不如把一份工作做好,俗话说行行出状元,随着工作经验和阅历的丰富,你会越来越得心应手,也就不会再出现烦躁,不安想换工作了!希望能帮到您!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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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